撫州通告:疫期依法嚴打傳銷活動,為傳銷活動提供便利最高罰50萬元 |
文章来源:澳門市大堂區 发布时间:2025-07-04 16:21:06 |
關於疫情防控期間依法嚴厲打擊傳銷活動的通告 當前我市即將迎來複工複產人員流動高峰,疫情防控工作正處於關鍵時期,為防範和製止外地傳銷傳銷組織或傳銷人員流入我市,進一步鞏固我市創建無傳銷城市取得成果,嚴厲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,維護我市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,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、《禁止傳銷條例》等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: 一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、任何形式組織或參與傳銷活動。凡參與傳銷活動的人員,必須立即返回原居住地,停止傳銷活動。 二、對參與傳銷的,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可處2000元以下罰款。 三、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條,明確了“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罪”:“組織、領導以推銷商品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,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,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,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,引誘、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,騙取財物,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並處罰金;情節嚴重的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並處罰金。”此外,不僅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是違法犯罪,參與傳銷同樣也違法。 四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傳銷活動提供便利。為傳銷活動提供經營場所、培訓場所、貨源、保管、倉儲等條件的,按照《禁止傳銷條例》的規定,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沒收違法所得,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。 五、各級政府要組織各鄉鎮、街道辦事處和居(村)委會一並做好轄區內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,動員教育群眾加強對傳銷活動的監控。凡發現出租房或旅社、賓館中有外來人員集中居住、聚會或長期不從事正常工作的,要及時向當地街道辦事處、居(村)委會、派出所或市場監管基層分局舉報,也可撥打舉報電話,加強打擊傳銷活動的群防群治工作。 六、阻礙執法人員依法查處傳銷活動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 七、廣大群眾要充分認識傳銷活動的社會危害性,遠離傳銷、拒絕傳銷,共同防範傳銷。一經發現傳銷活動線索,要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、公安機關進行舉報。 舉報電話:12315 、110。 撫州市打擊傳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0年2月28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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